如果,挖ㄟㄤ把女兒的名字取跟前妻一樣,我想我會起肖!
基本上,前妻=前女友,哇咧~最好,我也可以把兒子取跟前男友一樣的名…
幹嘛,要一個沒關係的小孩去背老子個人的思念,還有背判對亡者的promise的罪惡,切~
不過,看在一出生就有百億身價上,好吧,先隱忍,直到那老子走了,再鼓勵女兒去改名。
以上是對社會案件的粗俗想法。可以不用認同,除非你也能接受老婆或老公用前男友或前女友的名字來命你小孩的名。
然後,想到,社會案件正沸騰時,女方家的阿舊說「這是他們小倆口的事!我們不便………」
哇咧again,那孩的老子都比阿舊大個一輪,最好是「小」倆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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